战士小张的父亲1993年借给某县所属公司3万元钱,该公司因运营管理不善,去年宣布破产,小张的父亲向县索债无果。问小张的家人如何做才干讨回这笔欠款?
某县所属公司因运营需求向小张的父亲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契合我国法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根据1987年8月20日最高《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创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当的批复》、*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算整理公司中对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算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最高《全国经济审讯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1994年3月30日最高《关于企业创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义务承当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则,应弄清以下问题:第一,该公司能否具备法人资历?第二,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能否到位?第三,该公司能否依法停止破产还债程序(不是说公司自身或公司的主管部门自行宣布破产就能破产的)?第四、某县能否有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假如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历,某县应承当该公司停业后的民事义务;假如该公司具备法人资历,且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小张的父亲也被列入债权人,由于公司的财富情况而未收回债权,该债权也就依法消逝;假如该公司没有依法经过破产还债程序,某县也没有依法清算债权债务,该县应承当民事义务;假如该公司固然具备法人资历,但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某县从该公司收取资金或抽逃资金,那么该县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收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当民事义务。
小张的父亲可在理解清以上状况后,根据上述义务范围,如某县的确有不可推脱的民事义务,且又在交涉无果的状况下,可向当地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