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当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益义务关系。依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益。
但是,假如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富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归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当举证义务。最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践承受财富或受益的范围内承当清偿义务。那么如何控制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规范?
在司法理论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品种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住或共同运用的,能够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求时,能够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寓居或共同运用的等等。总之,判别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络,应当分离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处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求等诸多要素综合判别。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依据《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置财富分割的若干详细意见》的规则,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需制止经过分割财富逃避债务清偿义务的违法行为。理想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立功行为或消费、运营等行为,拖欠、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手腕,将非法所得、消费运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一切财富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当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对此,无论是婚姻注销管理机关,还是,在处置问题时,都要严加防备。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富情况和债务状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富、债务协议严厉检查、监视,凡有损于第三人财富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施行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运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有可能在结婚之后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应当由夫妻共同承当归还义务。不过要是没有发作转化,还是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不辨别夫妻能否有,这笔债务都是应当由欠债的一方来承当、归还。作为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其配偶作出清偿。